3·15投资者保护教育宣传之纠纷调解典型案例五
2024-03-1615:30:13
案例五 股票分红有规则,提前了解少争议
纠纷概要:
投资者A反映,其是某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其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近期B上市公司派发现金红利,但其发现分红金额600元并未实际到账,其认为营业部私下篡改了交易数据,遂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营业部尽快返还600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员介入后,营业部反馈投资者A的分红款已清算到账,但其不认可对账单的内容。随即调解员向投资者A进一步了解情况,投资者A表示对账单虽然显示分红已到账,但其账户总值未因现金分红而有相应增加,其怀疑营业部通过修改B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方式偷取其分红款。
调解员针对投资者A的认识误区进行了详细解说,一方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4.3.1条规定:“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2条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参考价。”由此可见,虽然分红后投资者A账户上会显示有一笔600元的分红款,但股票分红后需作除权除息处理,除权后股票价格会有所下调,并非其认为的营业部篡改了B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因此,投资者A持有股票的市值加上其当天收到的分红现金,与前一天的总资产对比是没有变化的,即股票分红了总资产并不会有所增加。
另一方面,按照B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所以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均是由证券公司根据中国结算的派发数额划到对应投资者的账户上。为进一步增加说服力,调解员也引导投资者向B上市公司咨询现金分红等问题。最后,通过调解员耐心专业的解说,终于解开投资者A的心结,不再对此事提出质疑。
启示与建议:
近年来,涉老纠纷呈上升趋势,建议经营机构按照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2022年4月出台的《广东辖区经营机构高龄投资者服务指南》的要求,针对老年人的知识薄弱环节、常见证券纠纷或所涉高频服务事项做好投教工作,尽可能让老年人“一看便知”“一学就会”“一听就懂”,提升教育精度。在处理涉老纠纷时,应特别注意方式方法,既要让对方感到被尊重,又要以对方的认知能力为基础,通过浅显易懂的方式有理有据地把常识性问题解释清楚,帮助老年人自我觉察。必要时可引导投资者通过查询监管部门、交易所、中登公司等单位官网的制度规则,拨打官网公示的咨询电话等方式,进一步增加说服力,消除误解。
另外,老年投资者要谨记“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努力做到“活到老、学到老”,主动学习并及时补充投资知识和法律常识。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才能与时俱进,减少投资失误,同时对于交易规则的理解和认识,也应听取正规经营机构专业人士的解释或有理财经验家人的建议,切不可以经验主义自居,一意孤行。